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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選送專區
教育部選送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08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 第108021T號通告
2019-05-17 22:04:47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波蘭 Gdan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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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格旦斯克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副校長Dr. Piotr Stepnowski |
擬聘教師數 | 2 名 |
聘期起訖 | 108-10-01至109-09-30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 (1)英語流利且通過校方安排之口試; (2)具實際教授大學生華語之教學經驗且具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3)具碩士學位,學士或碩士階段主修人文、文化研究、語言學或中文為第二語言教學(Teaching Mandarin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相關領域並取得學位文憑。 |
待遇 | 稅前月薪 3205茲羅堤 (需繳納13.71%社會安全險、9%健康保險及所得稅) |
其他待遇 | 無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授課教材:實用視聽華語、校方指定教材及自編補充教材。 2.授課時數:依學校所排課表授課,每週約12-15小時。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校內學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英文申請信(a cover letter);
2.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需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所屬學校或系所應於臺灣時間108年6月17日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送「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送「教育部」。(2)中英文履歷表(含國內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及skype帳號); (3)畢業文憑影本; (4)英語能力證明影本; (5)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 (6) 教學計畫書(請以實用視聽華語或當代中文第三冊任一課設計教學課程方案,包含語法及會話)。 3.初審僅需電子檔,上述申請人資料之電子檔需同時於臺灣時間108年6月17日前送達2130081@gmail.com,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300 KB 以下,全部檔案總和不逾3MB,以免無法寄達,並利於轉寄擬聘大學,逾期不受理,至口試時間另行個別通知。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